兩部門:充填開采置換煤炭資源稅減征50%政策延期
更新時間:2021-12-06 17:19:01 字號:T|T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規定執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4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規定執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6月24日